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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阳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

2010-05-17 来源:  作者:

 

阜阳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,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 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阜阳市行政区划以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  第三条 凡符合国家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和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规定的鼓励类、允许类项目,符合阜阳市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的煤电、农副产品加工、化工、机械电子、纺织服装、医药、高新技术、商贸物流、旅游等产业项目,且达到一定规模的,均可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。
  第四条 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按以下规定享受优惠:
  (一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(不含3000万元)的,从投产年度起,2年内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,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给企业;
  (二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(不含5000万元)的,从投产年度起,3年内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,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给企业;
  (三)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从投产年度起,5年内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,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给企业。
 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,可采取 一事一议” 一企一策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。
  第五条 投资改造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我市原有工业企业,且投资规模达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,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,按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,对新增的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,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。
  第六条 投资物流配送中心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、旅游等服务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20003000万元(不含3000万元)的,从经营年度起,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(不含5000万元)的,从经营年度起,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从经营年度起,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。 
  第七条 享受本规定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,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税款。
  第八条 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证工业发展项目建设。 
  第九条 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由引资部门组成跟踪服务小组,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用地、规划、环评等审批手续。
  第十条 设立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专项基金。对在我市开发区、工业园区投资,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,从专项基金中给予支持。
  第十一条 工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时,可以向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申请担保贷款。
  第十二条 鼓励外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,对技术含量高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,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,列入国家或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,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,市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扶持。
  第十三条 对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或参与原国有企业改造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的,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,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5万元奖励;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,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奖励。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执行。
  第十四条 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。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,全程无偿代理项目用地、规划、环评、企业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。
凡属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,需现场踏勘、专家论证、前置审批和转报等事项,有关单位应按照部门在窗口承诺时限办理。其他项目原则上即到即办,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。
  第十五条 建立点对点服务机制。市、县(市、区)招商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市、县(市、区)外来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、项目谈判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。
  第十六条 建立优化投资环境机制。市、县(市、区)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来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,并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,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。
外商服务中心对外商的每起投诉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、处理情况。对外商投诉查有实据的,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。
  第十七条 本规定由阜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投资新建工业项目

 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(不含3000万元)的,从投产年度起,2年内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,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给企业;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(不含5000万元)的,从投产年度起,3年内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,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给企业;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从投产年度起,5年内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,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给企业。 
 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,可采取 一事一议” 一企一策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。 
投资改造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我市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规模符合规定的,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,按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,对新增的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,享受新建工业项目有关优惠政策。 
  

  投资物流配送中心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、旅游等服务业项目

  固定资产投资20003000万元(不含3000万元)的,从经营年度起,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(不含5000万元)的,从经营年度起,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从经营年度起,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。 
  

  设立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

  对在我市开发区、工业园区投资,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,从专项基金中给予支持,降低外商在土地征用中的投资成本。 
  

  设立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企业贡献奖

  凡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一定规模、年增幅达到30%以上,全年实现达标排放、完成节能降耗目标,且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业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。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,超过5亿元的奖励10万元,超过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,超过20亿元的奖励50万元,其中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%。 
  

  设立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创新奖

  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的研究中心,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;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的研究中心,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凡境内外知名企业来阜建研发中心的,研发中心建成使用后,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,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对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工业企业,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、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工业企业,每项分别给予工业企业10万元、15万元、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 
  

  重奖企业法人代表

  对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或参与原国有企业改造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的,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,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5万元奖励;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,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奖励。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执行。 
  

  重奖项目引荐者
  

  新建工业项目奖金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9‰计算。 
本着谁受益、谁奖励的原则,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,由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(市财政受益除外)或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奖励,奖金应按时足额兑现,单个项目奖金额不超过50万元。 
  市外资金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制的投资,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(含本数,下同)以上奖励10万元;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;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。企业改组改制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,按阜政办[200747号文件规定执行,不再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。以上奖励均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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